(2016)鄂0302执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瞿德国与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德国,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瞿德国。被执行人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世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瞿德国与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在茅箭区人民法院保全有款项2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的款项250208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金世杰工贸有限公司款项2979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之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