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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曹帅与夏修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帅,夏修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334号原告曹帅,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夏修民,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不详。原告曹帅与被告夏修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433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史彩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