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新生与高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生,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生被执行人:高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05民初566号调解书,于2016年10月09日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峰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