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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5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邱兵与广东顺德歌妮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歌妮贸易有限公司,邱兵,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5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德歌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产业园科苑三路17号办公楼三楼之五。法定代表人周家杰。委托代理人杨霖,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程枫,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兵,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上诉人广东顺德歌妮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兵、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顺德歌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顺德歌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顺德歌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广东顺德歌妮贸易有限公司减半负担820元。广东顺德歌妮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