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金兰与向清学、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兰,向清学,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306号之一申请人王金兰,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14日,贵州省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屈华,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向清学,男,土家族,生于1979年10月15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肖飞,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13日,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王金兰申请执行向清学、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向清学、肖飞偿还王金兰借款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