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东进与魏东、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进,魏东,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688号申请人:徐东进,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魏东,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申请人:孙静,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申请人徐东进与被申请人魏东、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魏东、孙静名下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乔某以其名下车牌号为XX轿车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东、孙静名下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