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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东进与魏东、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进,魏东,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688号申请人:徐东进,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魏东,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申请人:孙静,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申请人徐东进与被申请人魏东、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魏东、孙静名下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乔某以其名下车牌号为XX轿车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东、孙静名下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