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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蔡贤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蔡贤超,林爱姑,蔡晓玲,胡常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4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与钱沟路交叉路口福星城2号楼。负责人:刘恒清,该支行行长。被告:蔡贤超。被告:林爱姑。被告:蔡晓玲。被告:胡常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蔡贤超、林爱姑、蔡晓玲、胡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计48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