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华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文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罗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华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城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文武,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执行华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文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文武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