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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孙有彬与赵晓煜,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彬,赵晓煜,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1340号原告:孙有彬,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彭军,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煜,男,汉族,1976年6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路349号。原告孙有彬与被告赵晓煜、被告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有彬撤回对被告赵晓煜、被告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标的430545.31元,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7758.1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由本院向原告退回7733.18元。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