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行审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与方春华、方春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方春华,方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17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住所地杭州市古翠路30号。法定代表人诸伟元,局长。被执行人方春华,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方春荣,男,汉族,1959年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的西土资处字(2009)第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方春华、方春荣拆除其在本市三墩镇山联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861.9平方米建筑物、127.4平方米水泥地坪、61.2米围墙。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土资处字(2009)第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方春华、方春荣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拆除违法的1861.9平方米建筑物、127.4平方米水泥地坪、61.2米围墙的行政处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土资处字(2009)第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方春华、方春荣拆除其在本市三墩镇山联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861.9平方米建筑物、127.4平方米水泥地坪、61.2米围墙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俊洁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治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