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3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与黎光会、胡勇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黎光会,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被执行人:黎光会被执行人:胡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与黎光会、胡勇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依法将黎光会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东街25号C3栋2单元5楼1号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本案的执行金额为556852元,房屋拍卖价款45000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4495元,评估费9600元,执行费6600元,为被执行人支付房屋租赁费35000元。品叠后余款39430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未执行金额162547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