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罗运民罗某某与黎忠幸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运民罗某某,黎忠幸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广西富通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民初1221号原告:罗运民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庆旋,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忠幸黎某某,汽车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陈雪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柳玲,该公司职员。被告:广西富通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李祥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琍,该公司职员。原告罗运民罗某某与被告黎忠幸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公司)、广西富通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运民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庆旋,被告黎忠幸黎某某,被告人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柳玲,富通公司某公司诉讼代理人刘琍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运民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医疗费用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28561.97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7日,被告驾驶柳BK1235BK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将原告撞伤,经柳江县公安局交通���理大队,认定原告罗运民罗某某与被告黎忠幸黎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医院治疗住院71天,至2015年5月27日出院。原告统计的损失有:医疗费10583.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住院护理费5339.2元,误工费5339.2元,交通费200元,合计为28561.97元。因被告驾驶柳BK1235BK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财保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原告损失应当由被告人财保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黎忠幸黎某某、富通公司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原告罗运民罗某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及责任认定;2、黎忠幸黎某某人员基本信息,拟证明黎忠幸黎某某的身份情况,证明其主体资格;3、××证明书,4、病程记录,5、陪护证明,6��治疗费票据,7、住院费用明细清单,8、CT检查报告书,证据3-8拟证明原告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过程,住院期间陪护一名及所花医药费。被告人财保公司辩称:1、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医疗费应当扣除10%的自费药,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护理费计算错误,应当是74.16元/天*71天=5265.36元;误工费计算错误,应当是5265.36元;交通费没有证据,不应当支持。被告人财保公司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告黎忠幸黎某某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黎忠幸黎某某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富通公司某公司辩称:该公司垫付了医药费940元,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其他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富通公司某公司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发票(6张),拟证明该公司垫付940.49医药费的事实。本院依职权到柳州市中医院调取了原告罗运民罗某某住院期间的病历副页、长期医嘱单、情况说明,各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均没有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人财保公司对于原告提供的两份病历副页有异议,后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后,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均没有异议,本院确定原告罗运民罗某某的住院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5月27日共计71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7日,被告驾驶柳BK1235BK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将原告撞伤,经柳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罗运民罗某某与被告黎忠幸��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医院治疗住院71天,至2015年5月27日出院。原告统计的损失有:医疗费10583.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住院护理费5339.2元,误工费5339.2元,交通费200元,合计为28561.97元。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另查明,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被告富通公司某公司,该车在被告人财保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富通公司某公司已经垫付原告医疗费940.49元,该费用不包含在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中。再查明,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进行护理。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财保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被告黎忠幸黎某某受被告富通公司某公司雇佣开车,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富通公司某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5年)》,本院将原告的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治疗费用10443.57元,医工护理费140元也应当并入医疗费范畴,医疗费应当为10583.57元(10443.57元+140元),有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71天×100元/天),计算正确,本院予以支持;3、误工费: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认,因此,原告误工费为5266.07元(74.17元/天×71天);4、护理费应当为5266.07元(74.17元/天×71天);5、交通费虽然没有票据,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100元。上述1-5项损失合计28315.71元,其中第1、2项共计17683.57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范畴,第3-5项共计10632.14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项范畴。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7683.57元(17683.57元-10000元),被告富通公司某公司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3841.78元(7683.57元÷2),因被告富通公司某公司所有的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财保公司处购买有5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因此应当由被告人财保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841.78元。关于被告富通公司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财保公司支付其先行垫付款的问题。本院认为,在当事人请求的前提下,把相关保险问题放在同一案件中处理,不作人为拆分,避免因同一纠纷产生多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富通公司某公司先行垫付原告医疗费940.49元,所赔偿款项不属于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其要求返还的,本院应判决被告人财保公司直接给付该部分。因此,被告人财保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富通公司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940.4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罗运民罗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0632.1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罗运民罗某某医疗费3841.78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广西富通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公司先行垫付的医疗费940.49元;四、驳回原告罗运民罗某某对被告黎忠幸黎某某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罗运民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51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广西富通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建腾人民陪审员 覃素云人民陪审员 刘颖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覃诗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