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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20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张晶晶、叶翔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晶晶,叶翔,杭州锐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200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代表人赵峥嵘。被执行人张晶晶。被执行人叶翔。被执行人杭州锐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晶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人民币4470276.2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71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锐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晓庐5幢1单元2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