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金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9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赵某,男,住吉林省。于2009年6月22日因盗窃被上塘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8月22日因盗窃被福民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10月26日因盗窃被福民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年8月10日因盗窃被观澜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5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5年12月18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赵金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友谊书城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放在友谊书城门口的一个小学生书包(无法拍价)。2016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兴万达广场二楼,趁在酱香鸭柜台的被害人周某打烊收档之际,盗走周某的一个手提包。经鉴定,该手提包价值人民币70元(已发还)。2016年5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友谊书城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的一个小学生书包(无法拍价)。2016年5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兴万达广场二楼周家庄早餐店,趁被害人李某2忙碌之际,盗走李某2的一个单肩包(包内有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单肩包价值人民币5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5630元(已发还人民币2600元)。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意见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 决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李某2财产损失人民币3080元。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少华(兼)书 记 员 黄 永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