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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庹奎生、汪小建与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庹奎生,汪小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57号申请人:庹奎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汪小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庹奎生、汪小建与被执行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保证金61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4025元,并承担执行费864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326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