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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财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宋鑫与徐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鑫,徐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406号申请人:宋鑫,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徐思,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宋鑫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思名下位于杭州市某室(房地产权证号:*********号)房产及********号车、********号车或等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该申请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鑫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思名下位于杭州市某室(房地产权证号:*********号)房产及******号车、******号车或等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宋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