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又军、陈业新、肖亮清、钟燕祥、王德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负责人李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又军,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业新,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肖亮清,男,1982年10月9���出生。被执行人钟燕祥,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德丰,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案号:(2016)湘0922执23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桃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又军、陈业新、肖亮清、钟燕祥、王德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后,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借款本金36142.94元,利息10349.20元,本息共计46989.14元,并按合同支付自2015年8月6日之后的利息。另负担案件受理费497元,执行费6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又军于2016年1月通过邮政银行自行偿还了借款本金36142.94元,被执行人王德丰通过邮政银行自行清偿了至2016年9月29日止的剩余全部本息13422.19元,共计偿还49565.13元。案件受理费497元和迟延履行利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于2016年10月9日正式执行结案。本案执行费605元,由被执行人王又军、陈业新、肖亮清、钟燕祥、王德丰承担(已由王德丰缴纳)。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化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