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破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杭州同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同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破申8号申请人:杭州同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大街7号528#。法定代表人:吴婧。2016年9月26日,申请人杭州同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万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同万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目前该公司已停工歇业,大量到期债务未能清偿,在计提坏账之后的总资产金额约为315元,总负债金额约为12129.55元,净资产约为-11814.55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同万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同万公司住所地亦位于本院辖区内,本院对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杭州同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孔 政审 判 员 唐慧农代理审判员 金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