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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沧州盛元电器有限公司与河间市红太阳家电城、张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盛元电器有限公司,河间市红太阳家电城,张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753号原告沧州盛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仵龙堂乡西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玉青。身份证号码:130902196806050014。组织机构代码:57281854-5。被告河间市红太阳家电城。地址:河北省河间市。经营者:高锁琴,女,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河间市。被告张维军,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盛元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红太阳家电城、张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盛元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盛元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盛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沧州盛元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 逾代审 判员  田 园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