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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官正红,毛德全、冷洪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20刑初4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洪伟,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璧山区。2002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毛德全,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璧山区。2010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官正红,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璧山区。2010年1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抓获,2016年5月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璧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8月5日被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被璧山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9月14日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璧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璧检刑诉[2016]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尚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等人在重庆市璧山区境内的农村地区,多次实施盗窃鸡鸭等行为,被告人冷洪伟参与盗窃22次,毛德全参与盗窃21次,官正红参与盗窃5次。其中,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丁家街道新民村6组陈某1家中,通过踹门入室的方式,入户盗窃陈某1家中的电烧水壶一个。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官正红具有检举立功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冷洪伟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毛德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官正红判处三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官正红辩称未参与盗窃陈某1家中的电烧水壶的犯罪事实。对其它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等人在重庆市璧山区境内的农村地区,多次实施盗窃鸡鸭等物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陈某1家中,通过踹门入室的方式,入户盗窃陈某1家中的电烧水壶一个。经鉴定,被盗电烧水壶价值20元。2、2016年7月11日中午,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祝某家的鸡屋,盗窃鸡4只,3只母鸡、1只公鸡。经鉴定,被盗鸡价值448元。3、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黄某家,盗窃黄某家的母鸡2只。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224元。4、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潘某家,盗窃潘某家喂养的母鸡3只。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384元。5、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盗窃彭某1家喂养的鸡3只,1只公鸡、2只母鸡。经鉴定,被盗鸡价值224元。6、2016年7月3日,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进入向某家中猪圈屋,盗窃向某家关在屋内的母鸡5只。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640元。7、2016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盗窃吴某1家散养在外的母鸡3只。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384元。8、2016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厅璧山区,盗窃刘某家散养在外的母鸡3只。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432元。9、2016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永川区,盗窃吴某2家散养在外的母鸡6只。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672元。10、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在杜某家猪圈屋附近盗窃杜某家的母鸡3只。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432元。11、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盗窃陈某2家散养在公路边的鸭子3只。经鉴定,被盗鸭子价值600元。12、2016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喻某家附近,盗窃喻某1家放养在外的母鸡2只。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192元。13、2016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盗窃孙某1家关在鸡圈内的母鸡3只。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384元。14、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盗窃吴某2家散养在该处的鸭子6只和1只鹅。经鉴定,被盗鸭子和鹅价值1612元。15、2016年7月27,被告人冷洪伟来到璧山区盗窃孙某2家放养在外的鸭子4只。经鉴定,被盗鸭子价值1000元。16、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盗窃万某家散养在该处的鸭子6只。经鉴定,被盗鸭子价值396元。17、2016年7月23日的上午,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苟某家附近,盗窃苟某家散养在外的鸭子7只(6只本地鸭子、1只西鸭)。经鉴定,被盗鸭子价值400元。18、2016年7月27,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彭某家背后,盗窃彭某2家散养在外的鸡4只,两只母鸡、两只公鸡。经鉴定,被盗鸡价值448元。19、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陈某3家附近,盗窃陈某3家放养在外的4只母鸡。经鉴定,被盗鸡价值448元。20、2016年7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盗窃邓某家放养在该处的鸭子5只。经鉴定,被盗鸭子价值500元。21、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盗窃喻某2家鸡舍内的鸡3只,1只公鸡、2只母鸡。经鉴定,被盗鸡价值304元。22、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盗窃邓某家放养在该处的母鸡3只。经鉴定,被盗鸡价值384元。23、2016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官正红和肖祖远(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来到璧山区,盗窃杨某1家的鸡6只,母鸡5只,公鸡1只,盗窃得手后被杨某1家人及时抓获,后肖祖远在璧山区黛山大道附近被杨某1等人及时抓获,追回被盗窃的6只鸡。经鉴定,被盗鸡价值440元。24、2016年4月20日晚,被告人官正红和肖祖远来到璧山区,墙壁打洞方法盗窃谭某猪圈屋的5只鸭子和6只鸡。经鉴定,被盗鸭子和鸡价值1400元。另查明,1、被告人冷洪伟2016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被告人毛德全201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3、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具体盗窃事实前主动交待了盗窃的犯罪事实。4、被告人官正红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杨兵可盗窃的犯罪事实,目前杨兵可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提公诉。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经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杨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祝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具体盗窃事实前主动交待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正红具有检举立功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从轻处罚,并依法对被告人官正红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官正红提出其未参与盗窃璧山区丁家街道新民村6组陈某1家中的电烧水壶的辩解,该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洪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冷洪伟的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二、被告人毛德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毛德全的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三、被告人官正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责令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赔偿被害人祝某经济损失448元,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448元,赔偿被害人潘某384元,赔偿被害人彭某1经济损失224元,赔偿被害人向某经济损失640元,赔偿被害人吴某1经济损失384元,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432元,赔偿被害人吴某2经济损失672元,赔偿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432元,赔偿被害人陈某2经济损失600元,赔偿被害人喻某1经济损失192元,赔偿被害人孙某1经济损失384元,赔偿被害人吴某2经济损失1612元,赔偿被害人万某经济损失396元,赔偿被害人苟某经济损失400元,赔偿被害人彭某2经济损失448元,赔偿被害人陈某3经济损失448元;责令被告人冷洪伟、毛德全、官正红赔偿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500元,赔偿被害人喻某2经济损失304元,赔偿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384元;责令被告人冷洪伟赔偿被害人孙某2经济损失1000元;责令被告人官正红赔偿被害人谭某经济损失1400元;五、扣押的电烧水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发还)。上述判决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公安机关已扣押未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23.5元作为被告人冷洪伟缴纳的款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顶军审 判 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杨秉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