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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宋福兴、李翠兰、肖兴功、马晓昱、刘业福、刘元英、杨立、王世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宋福兴,李翠兰,肖兴功,马晓昱,刘业福,刘元英,杨立,王世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4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住所地甘南县文明大街4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904925-2。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宋福兴。被告李翠兰。被告肖兴功。被告马晓昱。被告刘业福。被告刘元英。被告杨立。被告王世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宋福兴、李翠兰、肖兴功、马晓昱、刘业福、刘元英、杨立、王世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21元,减半收取414.1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晶淼代理审判员  韩 丽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宇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