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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4758王海兵与刘晓朋、李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兵,刘晓朋,李鑫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758号原告:王海兵,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晓朋,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鑫鑫,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兵与被告刘晓朋、李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雪二〇一六年十���九日书 记 员  陶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