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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艳凤诉被告翟国华、魏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凤,翟国华,魏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967号原告:赵艳凤,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益红、闫天宇,系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国华,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魏传友,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赵艳凤诉被告翟国华、魏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艳凤及委托代理人刘益红、闫天宇,被告翟国华、魏传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艳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翟国华、魏传友立即给付借款本金8万元,并给付欠款期间的利息4万元(按月利2分计算,从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8月21日);2.案件受理费由翟国华、魏传友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1日翟国华通过魏传友介绍在张凤艳处借款8万元,因将一年利息计算在内,欠据写为10万元,并约定月利2.5分,还款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如到期不还,翟国华用自有房屋抵偿给赵艳凤。2014年8月翟国华通过魏传友支付了2万元利息,但本金一直未能给付,魏传友说翟国华还想用2年,赵艳凤予以认可。但后来本息一直未能给付,为此赵艳凤提起诉讼。翟国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赵艳凤把钱交给魏传友了,我没有看到钱,至于魏传有是否将钱偿还吕守山我不清楚,欠条是我出的,我现在没有钱,钱让魏传友花了。魏传友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偿还吕守山5万元,自己用了3万元。本院认为,翟国华、魏传友承认赵艳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赵艳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能够证明赵艳凤与翟国华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翟国华应当负责偿还此笔欠款。对于赵艳凤主张的利息,双方约定约定月利2.5分,现赵艳凤主张月利2分,符合相关规定,应予支持。对于赵艳凤主张魏传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魏传友承认保证事实,双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翟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赵艳凤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4万元(利息从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8月21日);二、魏传友对上述给付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翟国华、魏传友负担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