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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赟与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赟,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282号原告:王赟(公民身份证号3301271976********),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驼山。法定代表人:王小芳。本院审理原告王赟诉被告浙江金淳石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10月9日16时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赟负担。审 判 长  蔡姣姣人民陪审员  詹水娣人民陪审员  汪桂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