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2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桂顺与林桂和、林晓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顺,林桂和,林晓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22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桂顺,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子华,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凯,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桂和,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林晓珊,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申请执行人王桂顺与被执行人王桂和、林晓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揭西法棉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桂和、林晓珊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桂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10日起计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工商登记部门、房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王桂和、林晓珊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林晓珊所有的位于揭西县棉湖镇道江中路星湖城高级住宅小区5栋1××2号房产(房产证号码:02××04),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2016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桂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暂缓对被执行人林桂和、林晓珊的执行。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同意将位于揭西县棉湖镇道江中路星湖城一处房产卖给申请执行人王桂顺抵偿债务。经询,申请执行人王桂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桂顺请求本案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22执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玉娜审 判 员 李少欢代理审判员 黄浩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贵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