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汤成林与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成林,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3679号原告:汤成林,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刘鹏,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56��。法定代表人:李德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汤成林与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成林的委托代理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2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被告因公司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并承诺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后还本付息。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先后将400万元借款打入被告及其分公司账户,但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2015年7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928万元,并承诺两个月内偿还欠款。时至今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汤成林借款共计400万元,其中于2011年9月16日借款200万元,于2011年9月20日借款140万元,于2011年9月27日借款60万元,原告按被告指示转入被告及其灌云分公司账户。2015年7月10日,因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双方进行结算,签订结算单,被告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528万元,并承诺在协议签订后两个月筹款偿还。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上述利息528万元是按月息3分计算的。被告在出具上述结算单后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到期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汇款单四份、结算单、被告开户行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汤成林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结算单中的利息问题,经计算,从借款之日按年利率24%算至协议签订日的利息为3706533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成林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3706533元,共计77065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2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德培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香琴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44×××9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