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陈华刚、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陈华刚,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汤铭。被执行人陈华刚,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法定代表人董力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证执字第133号执行证书,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华刚所有的车牌为浙A×××××的小型轿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刘居富(身份证号码:)以18.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为浙A×××××的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居富所有,被执行人陈华刚名下位于车牌为浙A×××××的小型轿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居富(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居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车牌为浙A×××××的小型轿车的查封。四、注销车牌为浙A×××××的小型轿车的抵押登记,登记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梦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