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立宝、李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宝,李海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632号申请人:刘立宝,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李海鹏,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立宝与被申请人李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立宝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海鹏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立宝以其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刘立宝名下的鲁Q×××××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财产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