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成刚瑞申请执行张宏斌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刚瑞,张宏斌,李海霞,成刚瑞,张宏斌,李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成刚瑞,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张宏斌,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长治北人。被执行人李海霞,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刚瑞与被执行人张宏斌、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一直按照调解书的时间和内容自动履行,该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刚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月文审判员 郭春平审判员 宋广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