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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丁治元与丁万海、丁根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治元,丁万海,丁根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001号原告:丁治元,男。被告:丁万海,男。被告:丁根来,男。丁治元与丁万海、丁根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丁治元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丁治元因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治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丁治元负担。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鱼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