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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易元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波,高山,高岭,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易元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高山,吴波,高岭,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48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易元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园。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山。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波。委托代理人高山。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岭。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峰。上诉人黑龙江易元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高山、吴波、高岭、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出现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易元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世明审判员  董 铭审判员  林美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少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