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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公司、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公司,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水市人民政府,广水市出租车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381行初8号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炜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贵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传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水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继军,系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少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广水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第三人:广水市出租车协会。法定代表人:陈国松,系该会会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被告广水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广水市出租车协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军明审 判 员  朱 宏人民陪审员  段远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