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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特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锡才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锡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一特字第34号申请人:杨锡才,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燕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李燕死亡,李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杨锡才、杨某甲向本院表明由杨锡才作为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通知杨锡才作为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锡才称,申请人杨锡才与杨淑珍是兄妹关系。杨淑珍自2009年1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的母亲李燕于2009年4月2日报警寻找。杨淑珍失踪至今已多年,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杨淑珍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淑珍,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及原住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北路X号X座X房,系申请人杨锡才的妹妹。申请人的母亲李燕于2009年4月2日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普君派出所报警称其女儿杨淑珍于2009年1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申请人申请宣告杨淑珍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淑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淑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本案中,杨淑珍于2009年失踪,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符合下落不明满四年可以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现杨淑珍的哥哥杨锡才向本院申请宣告杨淑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淑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凯宁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