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6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戚锦绒与黄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锦绒,黄炳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6797号原告:戚锦绒。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桃林,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炳云。原告戚锦绒诉被告黄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戚锦绒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锦绒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戚锦绒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