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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6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戚锦绒与黄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锦绒,黄炳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6797号原告:戚锦绒。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桃林,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炳云。原告戚锦绒诉被告黄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戚锦绒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锦绒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戚锦绒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