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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与黄石市兴佳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黄石市兴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财保17号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61号负责人严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石钧中,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石市兴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胜阳港23—3号。法定代表人江小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兴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顺佳舣景广场1号楼1001室、2405室,4号楼3003室,5号楼2304室,6号楼502室、503室、504室、602室、605室房产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35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以其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55附1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兴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顺佳舣景广场1号楼1001室、2405室,4号楼3003室,5号楼2304室,6号楼502室、503室、504室、602室、605室房产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35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