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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纪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010号原告:纪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审判员  向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