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栋才与叶永富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栋才,叶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李栋才,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叶永富,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侵权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人李栋才于2002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2年12月3日中止对本案的执行。2015年9月17日,权利人李栋才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叶永富外出无法联系,未在(2001)宜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所指房屋居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