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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少宁与张胜良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宁,张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宁。被执行人张胜良。王少宁与张胜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嘉民二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少宁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3495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交警、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胜良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1024执1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