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万银与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银,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26-3号申请执行人陈万银。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高均。本院在执行陈万银与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万银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万银偿还借款本金440万元及违约金282480元;被执行人张高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200元、执行费492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工商小巷26号1幢8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东宝区字第100098**号,建筑面积:523.74平方米)经本院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门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荆门市大地拍卖有限公司三次拍卖,案外人罗运成以168万元价格竞得。剩余部分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明,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万银在限期内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陈万银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万银如发现被执行人荆门欣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高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饶 锋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官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艾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