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佐民与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佐民,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179号原告:范佐民,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世纪新村**号楼*单元*楼西,公民身份号码6105811962********。被告: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西段赵村街2排赵村村委会,注册号610100100044981。法定代表人:梁健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宁,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佐民诉被告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范佐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购房款29142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285.52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88343.16元,以2914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6年7月6日;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45710元用于购买被告开发的“浐灞·新天地”项目1号楼1单元18层1803号房屋一套,原告于2012年9月27日又想被告支付购房款145710元,共计29142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至今被告未能交付房屋,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浐灞·新天地”项目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被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非法占地行为,责令停建,并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31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佐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06元,原告范佐民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范佐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