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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汤显照申请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显照,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859号申请执行人汤显照被执行人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汤显照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9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12月21日在本院执行的案件共有33起,涉案债务金额8920000元(不含民工工资745996.1元)。本院于2015年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厂房及整体资产等所得款3030000元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分配方案全部分配完毕,现被执行人浏阳市新河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汤显照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81执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六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