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申请执行王林、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王林,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80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法定代理人胡敏,行长委托代理人苟忠毅,该行法律办专干。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现年41岁,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春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阆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申请执行王林、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林下落不明,王林和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国执行员 蒲剑平执行员 郑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