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宝素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王国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王国松,王燕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085号原告张宝素。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10楼。负责人吕春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宝,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国松,(与松江路路口)325物流园南通专线。被告:王燕祥。原告张宝素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王国松、王燕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宝素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宝素负担。审判员 侯中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虹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