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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7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758号原告于某甲。法定代理人于某乙。被告梁某。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于某甲与被告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某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