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758号原告于某甲。法定代理人于某乙。被告梁某。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于某甲与被告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某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