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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钱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甲,男,无职业。2016年8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朱晓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泽山、冯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钱某甲与同事钱某乙等人到黄石博远娱乐有限公司k歌王ktv唱歌,钱某甲将自己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停放在ktv门口。次日凌晨1时许,钱某甲等人准备离开ktv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于是,钱某甲要求k歌王ktv赔偿其损失,公安民警接到k歌王ktv工作人员报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要钱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但遭到钱某甲的拒绝,民警遂离开现场。随后,钱某甲仍然要求k歌王ktv进行赔偿,k歌王ktv的工作人员则要求钱某甲报案,钱某甲随即冲入k歌王ktv222包厢内,用烟灰缸将包厢内1台d﹠q牌pht60m03型电视机、1台17寸显示屏点歌器、1块钢化玻璃砸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525元。2016年7月19日,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7月26日,钱某甲赔偿k歌王ktv经济损失人民币6525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物品损坏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骆训猛的陈述,证人钱某乙、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钱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钱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钱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钱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晓冬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冯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