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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恢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苗苗、苑文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苗苗,苑文卓,李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恢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苗苗,女,汉族,1991年6月27日,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被执行人苑文卓,女,汉族,1984年9月5日,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李冬生,男,汉族,1983年9月7日,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刘苗苗与苑文卓、李冬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燕人民陪审员  郝洁人民陪审员  王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