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红伟执行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伟,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朱红伟,男,1976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红伟依据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共有存款(收入)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