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旭光与被执行人范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光,范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张旭光。被执行人范转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光与被执行人范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7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范转宁归还原告张旭光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已清算的利息1048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后续利息(其中:20000元从2012年8月18日起计息,230000元从2015年5月11日起计息,计算至款项归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322元,由被告范转宁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旭光与被执行人范转宁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范转宁用其在帅堡村栽种的槐树苗木抵顶借款14300元,由其女儿已代其归还现金10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0日归还20000元,2017年4月开始,每月归还3000元至借款本息全部归清止(利息计算:其中20000元计息至2016年9月18日止,230000元利息计至2016年9月11日止),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张旭光自愿予以放弃。案件受理费6322元、执行费6265元由被执行人范转宁负担。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旭光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范转宁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旭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02执1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尚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