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执字第006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娜、盛某甲等与郭义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盛某甲,郭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681-2号申请执行人李娜。系被害人盛某乙之妻。申请执行人盛某甲。被执行人郭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娜、盛某甲与被执行人郭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项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祥伟审 判 员 蔡旭辉审 判 员 杨小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