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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行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牟平区鑫顺石材厂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平区鑫顺石材厂,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文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行终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平区鑫顺石材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松椒石材工业园。厂长:林大流,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起步镇洋北村。委托代理人:刘凯莉,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希彬,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东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传波,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文现。委托代理人:梁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佩俊,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牟平区鑫顺石材厂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行初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平区鑫顺石材厂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牟平区鑫顺石材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鹏亮审判员  张磊玉审判员  杨道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彩玲 微信公众号“”